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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洪金盛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94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吳哲雄、歐振龍、吳崇慈、吳逸民、涂炳榔、洪育樵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洪金盛於三十八年十月經匪張璧坤介紹與歐振隆等將參加匪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並與歐編為一組,同年十一月書寫自傳舉行宣誓其加入「學生工作委員會」閱讀「綜合文摘」等反動書籍及吸收林慧哲參加匪黨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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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吳哲雄、歐振隆、吳崇慈、吳逸民、涂炳榔、洪育樵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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