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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洪育樵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南投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94號
原始職業 台大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吳哲雄歐振隆洪金盛吳崇慈吳逸民涂炳榔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洪育樵於四十年十一月接受自首匪諜張英杰「青年修養」、「唯物辯證法」、「鋼鐵是怎樣煉成的」「共產黨宣言」等反動書刊,閱讀後經張英杰勸令參加匪民主自治同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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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吳哲雄歐振隆洪金盛吳崇慈吳逸民涂柄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7=virtual005=virtual002=00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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