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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江萬來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05號
原始職業 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江鳳蕭有本廖媽景李東富許進旺簡元清羅英宗施業蕭有土葉金水呂芳榮羅振宗羅來民林連地
被控犯行描述

經許匪希寬介入匪黨先後接受許匪希寬及陳匪義農之匪黨教育多次並以其家供許陳兩匪向羣眾實施匪黨教育二三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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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江鳳蕭有本廖媽景李東富許進旺簡元清羅英宗施業蕭有土葉金水呂芳榮羅振宗羅來民林連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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