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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歐振隆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歐振隆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94號
原始職業 鄉農會會計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吳哲雄洪金盛吳崇慈吳逸民涂炳榔洪育樵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歐振隆於三十八年春,經蔡長洲介紹參加匪徒張璧坤所領導之讀書會開會四五次研討「唯物辯証法」,三十八年十月由匪張璧坤介紹在圓山動物園參加匪民主自治同盟與洪金盛為一小組,受張璧坤領導書寫自傳,由匪首李潔監督並宣誓保守秘密,永遠為匪黨服務,復奉張匪之命,研究理論發展組織,三十九春被告遂吸收吳逸民參加匪黨企圖組織武工小組。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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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吳哲雄洪金盛吳崇慈吳逸民涂炳榔洪育樵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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