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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義豪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屏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243號
原始職業 雜貨商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鄭香廷、彭明雄、鄭書六、陳英浪、彭紹昌、彭金鑾、楊熾森、羅文通、林政金、陳集耀、羅仁晃、謝正山
被控犯行描述

既經匪思想教育閱讀左傾書籍其思想實有受其誘惑之處且際此戡亂時期為加強肅奸防諜應有感化必要以資警惕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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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21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鄭書六、彭紹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林政金、陳集耀、羅仁晃、謝正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40=1583=9154-1=virtual001=virtual001=01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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