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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張明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明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7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王象黃開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蔡梱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明於四十年五月經張溜介與陳明新相識,亦知張溜係犯案逃犯,同年六七月張溜卻將陳明新接去同住,曾囑其前往吳復家通知陳,張係匪諜分子,張係匪諜分子甚為明顯,該張明終不檢舉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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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陳明新張溜陳越張有義陳孝蔡金河陳媽居蔡武考蔡朝蔡梱謝秋波陳尾定蔡秋桐楊茂松張算黃能添吳旺吳長發曾雲造張坪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1=013=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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