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吉甫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6

籍貫

臺灣屏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064號
原始職業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吳乃光、郭遠之、黃榮燦、陳玉貞、柯發仁、張南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吉甫三十六年參加吳乃光組織閱讀「中國共產黨運動簡史」並受其活動費一千元從事廣泛吸收群眾培養潛勢力以作將來政治資本……成立「牛犁會」與「三七五」減租斟酌處……憑藉議長質權違法擅將原決議案竄改為「照案响應」發處响應是項連議為在押之匪諜呼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張益群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1=1571.31=2643=virtual001=virtual001=029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0106號
公訴人 張益群
辯護人 楊長齡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吳乃光、郭遠之、黃榮燦、張南、張南、柯發仁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李重嚴、尤雄章、解寄寒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0=1571=17125077=76=024=0000138190002.jpg

平復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211000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涉收受匪嫌活動費、為匪宣傳、竄改議會決議等嫌疑,經國防部 (41)防隔字第106號判決無罪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1年5月12日起至41年11月11日,於判決無罪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6月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5年度第007748號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