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哲雄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94號
原始職業 汽車貨運公司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歐振隆洪金盛吳崇慈吳逸民涂炳榔洪育樵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哲雄原係台灣大學政治系學生,三十八年十月間經匪徒張璧坤介紹參加匪民主自治同盟與張璧坤、張英杰編為一小組由匪張璧坤領導連續開會五次研討學術心得「唯物辯証法」及大陸學生活動情形並閱讀張璧坤所交「唯物論辦證法」、「鋼鐵是怎樣煉成的」等書,並向黃則林宣傳匪軍勝利,要黃認識時代復將「青年修養」、「美國政黨」等反動書籍交黃閱讀……奉張璧坤命親近民眾吸收黨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7=virtual003=virtual011=0006.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歐振隆洪金盛吳崇慈吳逸民涂炳榔洪育樵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7=virtual005=virtual002=0014.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