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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英保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新竹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198號
原始職業 尖石鄉公所森林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英保曾往訪楊鼎宗坐談,適叛徒劉興炎殷啟輝鄭香廷亦在其處,遂互相發言毀謗政府……該陳英保身為公務人員,應如何擁護政府,乃對殷匪抨擊政府之言論,不持不予糾正反而同情共鳴,其思想行為顯不純正,為訓練其思想激發愛國精神,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聲請裁定施以感訓。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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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09號
公訴人 嚴同暉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羅吉勝邱添喜彭錦書韓阿珍傅東火田春木李保榮楊鼎宗李祥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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