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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新發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455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廖情、王新發、廖西盛、陳萬居、林金子、詹清標、廖有慶、廖埤、余福連、高火旺、李紫、王老見、蘇金英、陳談、陳肆皇、陳論、廖溪和、黃伯達、廖論、李山林、高榕樹、李田本、陳皆得、廖得陳、廖文正、李蘇照、陳秋永、謝天賜、余金成、陳成清、廖清風、廖清龍、陳溪圳、廖德勝、蕭塗基、謝谷、蕭忠、李謝文生、詹金土、廖玉、廖賜、高陳腰、曾來、高水木、蔡寶、王金印、潘炳輝、蔡清山、王私得、謝廖好、廖德金、廖蕃薯、廖士禮、高江海、廖李網、陳王秀、廖成枝、曾文通、廖萬柴、陳金定、李水圳、王萬居、廖有福、廖萬乞、陳送來、鄭新發、鄭金英、王林、王文山、李玉蘭、李石城、廖惜、王建興、陳心誠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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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廖情、王新發、廖西盛、陳萬居、林金子、詹清標、廖有慶、廖埤、余福連、高火旺、李紫、王老見、蘇金英、陳談、陳肆皇、陳論、廖溪和、廖論、李山林、高榕樹、李田本、陳皆得、廖得陳、廖文正、李蘇照、陳秋永、謝天賜、余金成、陳成清、廖清風、廖清龍、陳溪圳、廖德勝、蕭塗基、謝谷、蕭忠、李謝文生、詹金土、廖玉、廖賜、高陳腰、曾來、高水木、蔡寶、王金印、潘炳輝、蔡清山、王私得、謝廖好、廖德金、廖蕃薯、廖士禮、高江海、廖李網、陳王秀、廖成枝、曾文通、廖萬柴、陳金定、李水圳、王萬居、廖有福、廖萬乞、陳送來、鄭新發、鄭金英、王林、王建興、陳心誠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彭國壎、殷敬文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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