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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曉霞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江蘇省碭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20號
原始職業 綠島新生訓導處執行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吳樂焱、洪文瀾、張常美、楊慕容
被控犯行描述

不付軍法審判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周濟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44=3132176=176=1=001=0020.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20號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洪文瀾、張常美、吳樂焱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付軍法審判
終審審理人 周濟良
書記官 宋定亞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5月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安律,1420
【裁判日期】430226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楊慕容、洪文瀾、吳樂焱、許曉霞、張常美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不付軍法審判裁決             (43)安律字第1420號
被 告 楊慕容 男 年卅  歲 安徽 陽 行現在押
      吳樂焱 男 年卅二 歲 安徽回台人餘同上               
      洪文瀾 男 年四十 歲     人餘同上                     
      許曉霞 女 年二十 歲    山人餘同上                  
      張常美 女 年廿二 歲 南  縣人餘同上
右被告等因叛亂案件經偵查終結認應不付事軍法審判裁定如左:
  主文
楊慕容吳樂焱洪文瀾許曉霞張常美均不付軍法審判
  理由
本件被告楊慕容等前因想不正及匪嫌等案發在本部綠島新生訓導處執行感化處分旋因該處於四十二年夏覺共在受刑之叛亂犯陳華等復為叛亂情事而認被告等亦有可疑一併解案偵辦經訊據該楊慕容供稱「我有一次到山上去玩沒有請何被罰關禁閉及平素常與官長爭吵是有的但絕無為匪情事吳樂焱供稱「新生訓導處舉行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我因患病沒有參加並以母親去世自身被判感化精神痛苦常欲早日結此殘生故對任何事都年興趣」洪文瀾供稱「我原是保密局人員對國忠實而局中却將我送去感化我不是叛徒不應受感化」許曉霞供稱「新生訓導處舉行一人一事運動時適我感化期滿上峯已發下保平准我交保我恐來不及所以沒有參加」張常美供稱「叛亂犯許學進寫給我二封信我看不懂並回給他說不要再來信如再來信我就要報告至於一人一事運鈔因為那時我病得得重所以沒有參加」各等語核與保安處調查結果均屬相符保閱全卷亦別無該被告楊慕容等為匪積極事證顯屬罪嫌不足認均應不付軍法審判會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刑事 訟法    十一條第十款裁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廿 六 日
軍事檢察官周濟良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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