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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宋孟韶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遼寧省錦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4145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黃祖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於參加叛亂組織後開會多次該黃祖權復有搜集軍事上之秘密罪刑前判決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已屬寬恕乃在執行中仍不知悔悟改過自新竟於叛亂犯陳華伏法後又以「復仇」標題共同為文表示哀悼並圖復仇核其行為顯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8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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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2號
公訴人 石澄清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黃祖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晉傳棟周咸慶彭國壎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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