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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澍培、吳樹培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本部新生訓導處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新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2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41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鄭溪北李金璧謝日成廖錦榮翁啓林凃龍西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三,0141
【裁判日期】43120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鄭溪北、李金璧、謝日成、廖錦榮、吳樹培、翁啟林、凃龍西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3)審三字第〇一四一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鄭溪北 男 年卅一歲 屏東縣人 本部新生訓導處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新生 在押
    李金璧 男 年廿六歲 高雄縣人 同右
    謝日成 男 年廿六歲 苗栗縣人 同右
    廖錦榮 男 年三十歲 苗栗縣人 同右
    吳樹培 男 年廿三歲 彰化縣人 同右
    翁啟林 男 年廿六歲 彰化縣人 同右
    凃龍西 男 年卅四歲 桃園縣人 同右
指定共同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馬心聲
右被告等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鄭溪北李金璧謝日成廖錦榮吳樹培翁啟林凃龍西均無罪
  理由
本案被告鄭溪北李金璧謝日成廖錦榮吳樹培翁啟林凃龍西均因參加叛亂之組織罪案件前經本部分別判處有期徒刑(詳列附卷內罪刑表)奉准確定後移送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轉寄本部新生訓導處執行編入該處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感訓於四十二年九十月間該處第三大隊第九中隊匪俘新生梁耀光密謀刦船逃返大陸該鄭溪北等涉有參加預備暴動之嫌經該處扣案由軍事檢察官偵查以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嫌提起公訴其所持理由不外該被告等在新生訓導處業已自認不諱戶任屬實並有悔過書存卷可考但查被告隻自白非出於強暴鞋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者固得為證據然仍應調查必要證據以察其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所明訂該被告鄭溪北等在偵審各庭不特均否認有與梁耀光認識及密謀暴動情事並稱在新生訓導處隻共詞及悔過書均係受脅騙所為即訊據梁耀光證述亦謂與鄭溪北等並不認識其計畫搶船跑回大陸之事僅與同隊(第九中隊)幾個熟人談過並未與其他中隊之人言及等語此外幼無其他直接證據足以認定該被告鄭溪北等有協謀預備暴動犯行尚難令負刑責是該被告鄭溪北等犯罪不能證明除各照前原判罪刑移間繼續直執行外均應予諭知無罪
據上論結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梅綬蓀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 齊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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