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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傅如芝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傅如芝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臺灣新竹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21號
原始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陳華吳作樞劉文俊黃祖權宋孟韶楊俊隆傅鍾韓吳聲達許學進盧鴻池崔乃彬施顯華張皆得陳南昌彭金木蔡炳紅張樹旺宋盛淼吳相故游飛黃采薇方宗英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二年發交新生訓導處執行徒刑共謀以消極方法阻礙新生訓導處執行業務拒絕參加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研究匪幫理論誘惑衛兵「陣前起義」慶祝匪偽國慶日及偽匪宣傳「歌唱祖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周濟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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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4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宋盛淼許學進蔡炳紅崔乃彬游飛陳南昌高木榮吳作樞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殷敬文彭國壎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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