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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蕭萬壽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南投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16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潘勝治、王錫珪、何嵩岳、林德勝、鄭如霖、余松柏、張基正、林耀城、吳奚、林武河、賴塗枝、邱肇德、林火來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擔任匪幫幹部,並於李匪喬松、洪匪麟兒建立組織後,被指派擔任南投鎮委員,由李匪領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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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7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邱肇德、林德勝、林武河、吳奚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范明、王名馴、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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