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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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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葉洲

性別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鎮公所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王石頭黃玉枝邱文清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詹阿榮簡進福黃發余家甫吳阿順陳景漳吳德平吳德林李永壽林永泉王惠明葉步青簡有全吳德儀陳慶耀陳再謀李傳芳簡阿志簡文讚游三源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七年三月加入匪党南崁支部充任小組長吸收葉步青加入匪党負責支部党務先後召開會議二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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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王石頭黃玉枝邱文清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詹阿榮簡進福黃發余家甫吳阿順陳景漳吳德平吳德林李永壽林永泉王惠明葉步青簡有全吳德儀陳慶耀陳再謀李傳芳簡阿志簡文讚游三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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