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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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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及時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34號
原始職業 高雄市金益昌麵粉廠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叛徒李鹿曾至其家借宿一夜,乘機向其講評時局,攻訐政府,為匪宣傳。其接受叛徒宣傳,有感化必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黃柱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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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131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三年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盧玉祥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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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違反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聲字第 131號裁定交付感化、裁定前所受羈押、感化期滿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3年1月4日起至47年6月6日,受裁定交付感化、裁定前所受羈押、感化期滿後未依法釋放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112年度法義字第 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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