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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木火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0年 |
| 裁判書字號 | (40)安潔字第2476號 |
| 公訴人 | 顏忠魯 |
| 辯護人 | 張元傑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鍾水寶、劉鎮國、鍾桃、邱景耀、邱垂意、劉長川、王昌隆、張添石、彭奎松、蕭國良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范明 |
| 書記官 | 呂秀瀛 |
| 終審日期 | 民國40年8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8=017=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