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徐木火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木火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04號
原始職業 桃園信用合作社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鍾水寶、王昌隆、蕭國良、劉鎮國、鍾桃、張添石、彭奎松、邱景耀、邱垂意、劉長川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後擔任要職,復吸收他人參加其不法組織,居于領導人地位從事叛亂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0=273.4=799=virtual001=virtual004=0008.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76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鍾水寶、劉鎮國、鍾桃、邱景耀、邱垂意、劉長川、王昌隆、張添石、彭奎松、蕭國良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8=017=0004.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