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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伍石慧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屏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9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盧慶秀、伍金地、林瑞如、林琨隆、林朝龍、郭身化、許富有、盧新發、褚阮進、劉捷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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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3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盧慶秀、伍金地、林瑞如、林琨隆、林朝龍、郭身化、許富有、盧新發、褚阮進、劉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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