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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黃弘毅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弘毅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烏來發電所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李瑞東、侯水盛、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侯啓仗、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弘毅於三十八年與其父黃石巖由叛徒陳炳基吸收加入匪幫即由陳匪派叛徒黃雨生領導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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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李瑞東、侯水盛、許嗟、賴興載、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侯啓仗、林榮和、辛水波、蔡居山、黃萬宇、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楊星懷、左協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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