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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賴竹籃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賴竹籃

性別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17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林水木曾金厚曾綠波陳梧桐李枝添吳玉盞曾添李木廖烏毛蔡進德李雪華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水木賴竹籃陳梧桐為叛徒藏匿運輸械彈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曾豈凡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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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95號
公訴人 曾豈凡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面持有軍用槍彈

同案被告 林水木李枝添曾金厚曾添陳梧桐曾綠波吳玉盞蔡進德廖烏毛李雪華李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187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建國苟世英王名馴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1=044=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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