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賴竹籃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賴竹籃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17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林水木、曾金厚、曾綠波、陳梧桐、李枝添、吳玉盞、曾添、李木、廖烏毛、蔡進德、李雪華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水木賴竹籃陳梧桐為叛徒藏匿運輸械彈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曾豈凡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4=virtual004=virtual004=001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95號
公訴人 曾豈凡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面持有軍用槍彈

同案被告 林水木、李枝添、曾金厚、曾添、陳梧桐、曾綠波、吳玉盞、蔡進德、廖烏毛、李雪華、李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187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王建國、苟世英、王名馴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1=044=0004.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