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出格式:
資料查詢
政治案件流程圖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案件內容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莊丁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41)安潔字第3731號 |
| 公訴人 | 顏忠魯 |
| 辯護人 | 朱誠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交付感訓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同案被告 | 莊昭英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鄭有齡 |
| 書記官 | 魏俊生 |
| 終審日期 | 民國41年6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41,安潔,3731 【裁判日期】410605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莊昭英、莊丁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三七三一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莊昭英 男 年廿五歲 高雄縣人 業文具商 莊 丁 男 年廿七歲 台南縣人 業糖廠工人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朱 誠 右被告因叛亂等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呈奉 國防部四十一年一月八日(41)防隆字第〇〇一九號代電改判如左 主文 莊昭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莊丁交付感訓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事實 莊昭英于卅八年十月間經另案判決之叛徒何玉麟介紹參加匪幫外圍組織「讀書會」閱讀唯物史觀等反動書籍於同年二月三月十月間三次參加何匪玉麟召集之讀書會議研討匪新民主主義及時事問題等並于同年四月間對莊丁宣傳勞工問題交與「唯物史觀」「青年應走之路」等反動書籍供其閱讀在叛徒何玉麟伏法之後又寫信致其妹何罔甘表示同情案經本部查悉飭由高雄縣警察局將被告等緝獲解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本案被告莊昭英供認閱讀左傾書籍並轉交被告莊丁閱讀以及叛徒何玉麟伏法之後寫信與其妹何罔甘表示同情等情在高雄縣警察局暨本部初訊時並供認經已決匪徒何玉麟介紹參加匪幫外圍組織「讀書會」曾三次應何玉麟之召參與集會討論匪新民主主義及時事問題及對被告莊丁宣傳勞工政策等情不諱經被告莊丁供證屬實有該被告莊昭英之自白書及其在台灣省軍管區在鄉軍人集訓班受訓時叛徒寄與討論反動問題之信件等附卷可據罪證明確查該「讀書會」係匪幫外圍組織假借讀書名義研究匪幫陰謀討論叛亂方法傳播反動思想是被告莊昭英因參加叛亂組織前往開會並對被告莊丁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核其情節顯屬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達著手實行程度自應依法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併應沒收軍事檢察官起訴所引適用法條酌予變更被告莊丁對于莊昭英曾給與「唯物史觀」「青年應走之路」等左傾書籍閱覽並對之演說勞工問題等反動宣傳之情事業據供認不諱核與被告莊昭英所供相符顯見思想偏頗唯情節較為輕微應依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卅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顏忠魯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鄭有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魏俊生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1=273.4=193=virtual002=virtual010=0009.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