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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游英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游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442號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蔡堯山、莊阿開、溫幼成、林平埔、詹阿龍、方弢、張雲霖、林天河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七年由姚清澤介入匪黨外圍愛國青年會後經余大和介紹為正式黨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7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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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96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蔡堯山、莊阿開、方弢、林天河、張雲霖、林平埔、詹阿龍、溫幼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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