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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孫鳴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福建省連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6)鑑握起字第117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第二廳少尉情報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進行敵後工作被共匪查獲後拘捕,自動向匪供出種種軍事機密

進行敵後工作被共匪查獲後拘捕,自動向匪供出種種軍事機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妨害軍機治罪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趙公嘏
書記官 鮑亦範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2月2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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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4號
公訴人 趙公嘏
辯護人 吳澤潤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曾豈凡、王榮黃、李濃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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