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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吳鵬燦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鵬燦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屏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3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王寬和吳辛田楊俊謨黃開枝張天陣梁銘杉邱習陳崑崙余進才蘇清江鄭帝林金龍林先五姜政法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組織,擔任石光支部書記,並參加叛亂集會二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黃柱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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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王寬和吳辛田楊俊謨黃開枝張天陣梁銘杉邱習陳崑崙余進才蘇清江鄭帝林金龍林先五姜政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梅綬蓀王名馴
書記官 盧玉祥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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