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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侯水來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鐵匠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李瑞東、黃弘毅、賴興載、許嗟、吳振盛、張錦祥、侯水盛、鄭雅谷、辛水波、張秉賢、陳定國、劉昌雲、林榮和、侯啟仗、黃萬宇、蔡居山、陳培、吳勻、鄭招雄
被控犯行描述

侯水來明知侯水盛係匪諜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博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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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李瑞東、黃弘毅、侯水盛、許嗟、賴興載、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侯啟仗、林榮和、辛水波、蔡居山、黃萬宇、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左協、楊星懷、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34=019=0004.jpg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叛亂等,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156號判決無罪交保開釋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1年2月21日起至42年1月 29日,於判決無罪交保開釋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月9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100年度第009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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