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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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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翦凝冬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湖南省桃源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41號
原始職業 高雄縣國光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學校授課時,向學生發表頌揚毛酋、匪黨之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駱文翰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2月2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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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5年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29號
公訴人 劉興業
辯護人 郭同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徐文開傅國光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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