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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興城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962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呂國昭、呂敏遜、呂國珍、張素雲、呂真真、張連添、張苕璧
被控犯行描述

於42年6月間既已明知呂敏遜、呂國昭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43年2月仍容留呂敏遜藏匿其家至被捕或為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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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5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被訴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呂國昭、呂國珍、張素雲、張連添、張苕璧、呂真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殷敬文、王名馴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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