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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興城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4962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33歲 |
| 同案被告 | 呂國昭、呂敏遜、呂國珍、張素雲、呂真真、張連添、張苕璧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42年6月間既已明知呂敏遜、呂國昭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43年2月仍容留呂敏遜藏匿其家至被捕或為止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晉傳棟 |
| 書記官 | 陳道源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12月16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7=virtual002=virtual014=0012.jpg |
終審裁判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