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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高執德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執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5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429號
原始職業 僧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郭振純、吳卓異、施朝璧、陳烱清、翁文禮、梁培鍈、謝望天
被控犯行描述

對於一再容許叛徒高平儒楊仁壽林水旺等在開元寺內匿居及高匪派遣鄭某至其寺內取去遺留衣物,由其給予鄭某車資二十元暨其同案被告翁文禮將竊盜犯林毓鑫幫助藏匿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30條、刑法164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2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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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10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幫助藏匿犯人

同案被告 翁文禮、梁培鍈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56條、刑法164條1項、刑法30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殷敬文、王名馴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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