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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鄭如霖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如霖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16號
原始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北部火力發電所工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潘勝治、王錫珪、何嵩岳、林德勝、余松柏、張基正、林耀城、吳奚、蕭萬壽、林武河、賴塗枝、邱肇德、林火來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由已伏法的莊匪吸收,加入匪幫,介紹叛徒與莊匪勾結,同時又將莊匪所交之布質紅色鐮刀斧頭匪旗三面交與賴朝成轉交另一被告余松柏收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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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潘勝治、余松柏、張基正、林耀城、賴塗枝、王錫珪、何嵩岳、林火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殷敬文、邢炎初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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