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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謝望天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429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郭振純、高執德、吳卓異、施朝璧、翁文禮、梁培鍈、陳烱清
被控犯行描述

與已決叛徒何玉麟及同案被告施朝璧不僅相識且受何施二犯共同教育閱讀匪幫經濟學概論之事實,被告既明何玉麟施朝璧為叛徒並接受其共同教育縱無參加匪幫組織及從事叛亂活動情事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犯罪行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2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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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8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郭振純、吳卓異、施朝璧、陳烱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周咸慶、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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