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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謝望天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3429號 |
| 原始職業 | 商 |
| 被起訴時年齡 | 27歲 |
| 同案被告 | 郭振純、高執德、吳卓異、施朝璧、翁文禮、梁培鍈、陳烱清 |
| 被控犯行描述 | 與已決叛徒何玉麟及同案被告施朝璧不僅相識且受何施二犯共同教育閱讀匪幫經濟學概論之事實,被告既明何玉麟施朝璧為叛徒並接受其共同教育縱無參加匪幫組織及從事叛亂活動情事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犯罪行為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范覺非 |
| 書記官 | 宋定亞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8月28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88=virtual001=virtual012=000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