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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潘勝治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潘勝治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16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王錫珪、何嵩岳、林德勝、鄭如霖、余松柏、張基正、林耀城、吳奚、蕭萬壽、林武河、賴塗枝、邱肇德、林火來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經另一被告何嵩岳引介,與在逃巨匪李舜雨接觸,受李匪煽惑教育後吸收為匪幫信徒。被告屢經李之指導教育,乘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及公地放領政策之機會,在烏日鄉挑撥業佃糾紛,宣揚匪幫「土改」政策之優良,抨擊政府土地政策,煽惑無知農民,爭取反動力量。後企圖於匪黨侵襲台灣時,控制工廠,又與另一被告王錫珪商討叛亂步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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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鄭如霖、余松柏、張基正、林耀城、賴塗枝、王錫珪、何嵩岳、林火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殷敬文、邢炎初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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