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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潘勝治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0016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33歲 |
| 同案被告 | 王錫珪、何嵩岳、林德勝、鄭如霖、余松柏、張基正、林耀城、吳奚、蕭萬壽、林武河、賴塗枝、邱肇德、林火來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經另一被告何嵩岳引介,與在逃巨匪李舜雨接觸,受李匪煽惑教育後吸收為匪幫信徒。被告屢經李之指導教育,乘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及公地放領政策之機會,在烏日鄉挑撥業佃糾紛,宣揚匪幫「土改」政策之優良,抨擊政府土地政策,煽惑無知農民,爭取反動力量。後企圖於匪黨侵襲台灣時,控制工廠,又與另一被告王錫珪商討叛亂步驟。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端木棪 |
| 書記官 | 宋定亞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1月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6=276.11=8742=virtual003=virtual014=000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