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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火來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0016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技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32歲 |
| 同案被告 | 潘勝治、王錫珪、何嵩岳、林德勝、鄭如霖、余松柏、張基正、林耀城、吳奚、蕭萬壽、林武河、賴塗枝、邱肇德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明知洪振益為匪,直至洪匪就捕伏法後,始向非保防人員空為檢舉。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端木棪 |
| 書記官 | 宋定亞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1月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6=276.11=8742=virtual003=virtual014=0006.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3年 |
| 裁判書字號 | (43)審三字第10號 |
| 公訴人 | 端木棪 |
| 辯護人 | 馬心聲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同案被告 | 鄭如霖、潘勝治、余松柏、張基正、林耀城、賴塗枝、王錫珪、何嵩岳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周咸慶、殷敬文、邢炎初 |
| 書記官 | 魏俊生 |
| 終審日期 | 民國43年1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6=276.11=8742=virtual007=virtual005=001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