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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木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1640號 |
| 原始職業 | 機械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34歲 |
| 同案被告 | 黃朝和、許章泰、陳秋貴、呂阿明、顏皆得、杜金清、吳德聲、朱慶昌 |
| 被控犯行描述 | 民國三十七年經林三合介紹參加匪黨組織,與吳德聲等同一小組,受林三合領導並參予林主持之叛亂會議及聆聽叛亂言論。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范覺非 |
| 書記官 | 沙思奇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4月22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32=virtual001=virtual008=000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