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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木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640號
原始職業 機械工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黃朝和、許章泰、陳秋貴、呂阿明、顏皆得、杜金清、吳德聲、朱慶昌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七年經林三合介紹參加匪黨組織,與吳德聲等同一小組,受林三合領導並參予林主持之叛亂會議及聆聽叛亂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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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61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黃朝和、許章泰、陳秋貴、呂阿明、顏皆得、杜金清、吳德聲、朱慶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王名馴、邢炎初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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