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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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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基正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16號
原始職業 台灣鐵路局台中鋼樑廠機匠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潘勝治王錫珪何嵩岳林德勝鄭如霖余松柏林耀城吳奚蕭萬壽林武河賴塗枝邱肇德林火來
被控犯行描述

經莊匪吸收,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為匪工作,後莊匪將該組織之反動傳單交被告張貼。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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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鄭如霖潘勝治余松柏林耀城賴塗枝王錫珪何嵩岳林火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殷敬文邢炎初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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