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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廖阿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30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李阿春、范永昌、張油、黃阿均、黃天富、張桂霖、黃坤戊、張仁福、徐連業、溫機成、李阿發、劉辛興、羅賢文、黃清漢、張金對、張金城、張金增、林淼榮、彭金石、彭玉海、劉清華、彭輝石、邱榮昌、李錦榮、鍾雙發、徐運發、劉新盛、李禮盛、范阿立、黃文豐、張阿德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廖阿立經范阿立吸收,參加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周濟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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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17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徐運發、范阿立、李禮盛、劉新盛、張阿德、黃文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王名馴、殷敬文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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