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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辛田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屏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35號
原始職業 屏東水利委員會東港分會佳冬工作站雇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吳鵬燦、王寬和、楊俊謨、黃開枝、張天陣、梁銘杉、邱習、陳崑崙、余進才、蘇清江、鄭帝、林金龍、林先五、姜政法
被控犯行描述

經李鹿吸收,加入朱毛匪幫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黃柱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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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吳鵬燦、王寬和、楊俊謨、黃開枝、張天陣、梁銘杉、邱習、陳崑崙、余進才、蘇清江、鄭帝、林金龍、林先五、姜政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梅綬蓀、王名馴
書記官 盧玉祥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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