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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新盛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30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李阿春范永昌張油黃阿均黃天富張桂霖黃坤戊張仁福徐連業溫機成李阿發劉辛興羅賢文黃清漢張金對張金城張金增林淼榮彭金石彭玉海劉清華彭輝石邱榮昌李錦榮鍾雙發徐運發李禮盛范阿立黃文豐張阿德廖阿立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新盛經徐運發吸收,參加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周濟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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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17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徐運發范阿立李禮盛張阿德廖阿立黃文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王名馴殷敬文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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