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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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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雅谷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侯啓仗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雅谷處嗣鄭復代搬運三重溪藏匿受黃弘毅寄放槍械並代搬運藏匿及供給該黃匪與李瑞東等住宿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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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侯啓仗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186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楊星懷左協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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