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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惠明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3

籍貫

福建省長樂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王石頭、林葉洲、黃玉枝、邱文清、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詹阿榮、簡進福、黃發、余家甫、吳阿順、陳景漳、吳德平、吳德林、李永壽、林永泉、葉步青、簡有全、吳德儀、陳慶耀、陳再謀、李傳芳、簡阿志、簡文讚、游三源
被控犯行描述

接受叛徒反動教育各別参加集會二次研討匪党政策及共產主義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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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王石頭、林葉洲、黃玉枝、邱文清、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詹阿榮、簡進福、黃發、余家甫、吳阿順、陳景漳、吳德平、吳德林、李永壽、林永泉、葉步青、簡有全、吳德儀、陳慶耀、陳再謀、李傳芳、簡阿志、簡文讚、游三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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