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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榮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史地系4年上級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侯啓仗、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榮和於三十六年受同學侯水盛寄藏由紅毛埤陸軍倉庫搶得之日造14年式手槍1隻轉交被告黃萬宇保管因侯水盛與李瑞東索討時該被告乃邀向黃水龍向黃萬宇住家處取得存放於黃水龍處其時該被告已知李瑞東等係在逃叛徒未予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6條、刑法2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博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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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寄藏贓物

同案被告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侯啓仗、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86條、刑法349條2項、刑法5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6月;執行有期徒刑3年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楊星懷、左協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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