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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秉賢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侯啓仗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秉賢前在鄰居周永富家中認識同案被告黃弘毅同年在車站與黃弘毅相遇時將周永富被捕之事告知並帶至同案被告陳定國劉昌雲等人處住宿之事實雖辦稱不知黃弘毅等人之身分是買檳榔偶遇但查被告與周永富是鄰居周永富被捕被告早已明知黃弘毅在供證實是因周永富而認識張秉賢被告卻推諉不知其身分被告足明知而設法躲避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博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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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李瑞東黃弘毅侯水盛許嗟賴興載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侯啓仗林榮和辛水波蔡居山黃萬宇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楊星懷左協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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