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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振盛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2211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鐵路局機務處機械課助理工務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7歲 |
| 同案被告 |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鄭雅谷、張錦祥、張秉賢、侯啓仗、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三十七三十八年間聽受李瑞東宣傳匪政繕交自傳參加朱毛匪幫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嚴同暉 |
| 書記官 | 張博仁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6月1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81=virtual003=virtual012=0004.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2年 |
| 裁判書字號 | (42)安度字第156號 |
| 公訴人 | 嚴同暉 |
| 辯護人 | 張元傑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參加叛亂之組織 |
| 同案被告 |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鄭雅谷、張錦祥、張秉賢、侯啓仗、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0年 |
| 終審審理人 | 殷敬文、楊星懷、左協 |
| 書記官 | 管萃恩 |
| 終審日期 | 民國42年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34=019=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