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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振盛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211號
原始職業 台灣鐵路局機務處機械課助理工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鄭雅谷張錦祥張秉賢侯啓仗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三十八年間聽受李瑞東宣傳匪政繕交自傳參加朱毛匪幫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博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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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鄭雅谷張錦祥張秉賢侯啓仗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楊星懷左協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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