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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侯啟杖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2211號 |
| 原始職業 | 六腳鄉公所戶籍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4歲 |
| 同案被告 |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侯啓仗雖僅供認收受侯水盛寄藏槍械否認明知其係匪諜侯水盛由三重溪攜出短槍兩支及拆開之衝鋒槍一支但至被告家中告知彼係共產黨被告遂代將武器埋藏屋後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86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嚴同暉 |
| 書記官 | 張博仁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6月1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81=virtual003=virtual012=0004.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2年 |
| 裁判書字號 | (42)安度字第156號 |
| 公訴人 | 嚴同暉 |
| 辯護人 | 張元傑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明知為匪諜之財產而故為寄藏 |
| 同案被告 | 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鄭雅谷、張錦祥、吳振盛、張秉賢、林榮和、黃萬宇、許嗟、賴興載、辛水波、蔡居山、陳培、陳定國、劉昌雲、吳勻、鄭招雄、侯水來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刑法55條、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186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7年 |
| 終審審理人 | 殷敬文、楊星懷、左協 |
| 書記官 | 管萃恩 |
| 終審日期 | 民國42年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34=019=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