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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坤治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991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南分局雇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黃皆註陳鎮山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坤治念手足之情立時允諾,除將刑警曾至伊家逮捕事轉告外,歸後遂以詹德水名義登報聲明遺失身份證,並暗查鄰里長及保證人姓名,私刻名章辦理手續冒領身份證,如期交付陳鎮山使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14條、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8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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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張萬枝陳鎮山黃皆註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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