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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坤治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0)安澄字第2991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南分局雇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4歲 |
| 同案被告 | 黃皆註、陳鎮山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陳坤治念手足之情立時允諾,除將刑警曾至伊家逮捕事轉告外,歸後遂以詹德水名義登報聲明遺失身份證,並暗查鄰里長及保證人姓名,私刻名章辦理手續冒領身份證,如期交付陳鎮山使用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14條、刑法5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杜峻嶺 |
| 書記官 | 余季藩 |
| 起訴日期 | 民國40年8月2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1=273.4=368=virtual001=virtual008=000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