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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詹阿龍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詹阿龍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8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442號
原始職業 漁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蔡堯山、莊阿開、溫幼成、林平埔、游英、方弢、張雲霖、林天河
被控犯行描述

對其子往匪區工作並未向政府告發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7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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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96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蔡堯山、莊阿開、游英、方弢、林天河、張雲霖、林平埔、溫幼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其期間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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