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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游昌雍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92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陳清順林有福陳敬賢陳振奇林聲發徐阿生呂華璋黃樹丙邱木舜邱垂本李金水卓金生劉萬山劉明錦邱阿貴陳永記黃國和吳慶游金魚吳清溪李景昭薛子健吳阿壽李陳游則智褚明順莊榮輝游石寶邱鳳林陳阿水吳阿爐鍾木玉
被控犯行描述

為匪工作,已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曾豈凡
書記官 陳寶銘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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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公訴人 曾豈凡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清順林有福陳敬賢陳振奇林聲發徐阿生呂華璋黃樹丙邱木舜邱垂本李金水卓金生劉萬山劉明錦邱阿貴陳永記黃國和吳慶游金魚吳清溪李景昭薛子健吳阿壽李陳游則智褚明順莊榮輝游石寶邱鳳林陳阿水吳阿爐鍾木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3=virtual007=virtual001=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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