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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平埔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442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蔡堯山莊阿開溫幼成游英詹阿龍方弢張雲霖林天河
被控犯行描述

但據莊阿開稱供給匪方秘密書刊閱讀實在是該被告身為智識份子焉有不瞭解該莊匪之身份與思想,自難解免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之刑責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7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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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96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蔡堯山莊阿開游英方弢林天河張雲霖詹阿龍溫幼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詳-感化教育(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年1月13日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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