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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景昭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922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看守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陳清順、林有福、陳敬賢、陳振奇、林聲發、徐阿生、游昌雍、黃樹丙、邱木舜、邱垂本、李金水、卓金生、劉萬山、劉明錦、邱阿貴、陳永記、黃國和、吳慶、游金魚、吳清溪、呂華璋、薛子健、吳阿壽、李陳、游則智、褚明順、莊榮輝、游石寶、邱鳳林、陳阿水、吳阿爐、鍾木玉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集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曾豈凡
書記官 陳寶銘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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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公訴人 曾豈凡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

同案被告 陳清順、林有福、陳敬賢、陳振奇、林聲發、徐阿生、游昌雍、黃樹丙、邱木舜、邱垂本、李金水、卓金生、劉萬山、劉明錦、邱阿貴、陳永記、黃國和、吳慶、游金魚、吳清溪、呂華璋、薛子健、吳阿壽、李陳、游則智、褚明順、莊榮輝、游石寶、邱鳳林、陳阿水、吳阿爐、鍾木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61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3=virtual007=virtual001=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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