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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阿順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7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4410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56歲 |
| 同案被告 | 王石頭、林葉洲、黃玉枝、邱文清、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詹阿榮、簡進福、黃發、余家甫、陳景漳、吳德平、吳德林、李永壽、林永泉、王惠明、葉步青、簡有全、吳德儀、陳慶耀、陳再謀、李傳芳、簡阿志、簡文讚、游三源 |
| 被控犯行描述 | 以思想左傾同情匪党各藏匿逃亡叛徒呂東聲楊阿坤蔡宗林廖振駒等在家住宿并供給膳食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蕭與規 |
| 書記官 | 高國泰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11月11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101=virtual001=virtual013=0012.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2年 |
| 裁判書字號 | (42)安度字第667號 |
| 公訴人 | 蕭與規 |
| 辯護人 | 張元傑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連續藏匿叛徒 |
| 同案被告 | 王石頭、林葉洲、黃玉枝、邱文清、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詹阿榮、簡進福、黃發、余家甫、陳景漳、吳德平、吳德林、李永壽、林永泉、王惠明、葉步青、簡有全、吳德儀、陳慶耀、陳再謀、李傳芳、簡阿志、簡文讚、游三源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2年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王名馴 |
| 書記官 | 陳道源 |
| 終審日期 | 民國42年8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101=virtual005=virtual014=001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