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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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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吳阿順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阿順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897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王石頭林葉洲黃玉枝邱文清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詹阿榮簡進福黃發余家甫陳景漳吳德平吳德林李永壽林永泉王惠明葉步青簡有全吳德儀陳慶耀陳再謀李傳芳簡阿志簡文讚游三源
被控犯行描述

以思想左傾同情匪党各藏匿逃亡叛徒呂東聲楊阿坤蔡宗林廖振駒等在家住宿并供給膳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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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王石頭林葉洲黃玉枝邱文清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詹阿榮簡進福黃發余家甫陳景漳吳德平吳德林李永壽林永泉王惠明葉步青簡有全吳德儀陳慶耀陳再謀李傳芳簡阿志簡文讚游三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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